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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08.10.2022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17)皖0506民初892号

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孙绵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华钢路8号1。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机床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尔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海机床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伏尔坎机械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马鞍山裕祥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海机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