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892号
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孙绵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华钢路8号1。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机床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尔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海机床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伏尔坎机械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马鞍山裕祥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海机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