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司法官司 扬州伏尔坎高级管理层吴宏才与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扬州伏尔坎高级管理层吴宏才与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08.10.2022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9)苏1003民初4365号

原告:吴宏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瑶,该公司法务。

原告吴宏才与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吴宏才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宏才撤诉。

审判员  张田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