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财保39号
申请人:扬州正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华钢路8号1。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正源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18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正源钢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1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