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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华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08.10.2022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1)苏0481民初4224号

申请人:常州市华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旧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068854L。

法定代表人:李道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华钢路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9094393P。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华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