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2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业园华钢路8号1。
法定代表人:朱其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蓬勃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277室。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蓬勃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伏尔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刘莉莉
审判员 苏岐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沙凌燕